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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原来只强调对法院审判工作的领导蔓延到对检察工作的领导。
苏力认为,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艰难的一个内在原因,便是以中国传统法律为基础的中国民间法律对以欧洲法律为模式的法制的一种抵制,而对于国家制定法与社会的其他规范性秩序的互动关系的法律多元研究,将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有效性问题提出新的研究角度和解决办法(苏力,1993)。——,1998b ,《复转军人进法院》,《南方周末》1月2日。
通常而言,县城的民事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审理,而农村地区各乡镇的案件则由人民法庭审理。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中国法学界对这种状况逐渐开始进行反思。1995年,5个人民法庭共有17名工作人员,每个法庭均为3-4人,而这3-4人要承担4-5个乡镇的工作。例如,在田野调查的第三天上午,我旁听了民事审判庭的一个房产纠纷案件,而在当天中午我与主管民事审判庭的副院长的访谈中,他已经对案件的细节了如指掌,并且与合议庭的法官"交换了意见".这显示出了一种高行政级别的主体对合议庭决策过程的非正式控制。我并没有像现存的大多数本土的法律社会学和法律人类学研究一样深入到传统社会的最远处,而是选取了一个正在经历显著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的县来研究中国基层司法,是因为我始终相信,国家法与民间习俗的关系问题并不只是在现代与传统的强烈反差中才能最好地体现出来。
因此,这一趋势并不必然意味着法院的组织正在变得越来越"去行政化"。虽然法律改革在立法、人员培养以及司法组织理性化等方面都做出了极大努力,但法官的双重身份事实上塑造了基层法院司法实践中的动态过程,而这一过程是以法律改革的几乎所有方面的扭曲为特征的。一、党与法的概念范畴在我国语境下,讨论党与法的关系,首先应当弄清党与法的概念范畴及其涉及的主要关系。
针对领导人说的话就是法,而领导人又往往被认为是代表党的这种不正常现象。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我们党开始从依靠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不仅依靠政策,还要建立健全法制,依法办事。[2]几乎无一例外的是,(美国)那些被评为‘伟大或‘近乎伟大的法官,其风格向来更多的是‘政治的而非‘司法的。
这也是新闻界常讲的究竟是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我想我们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针。从一定意义上讲,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推进依法治国,都是手段、方式、举措和过程,它们的本质都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它们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为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
检察院应该同一切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不管任何机关任何人。这是与‘以党治国完全相反的政策。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新的历史起点上,习近平总书记更加重视从党和国家工作战略大局上把握党与法的关系。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3期。
法律规则是由政治家和政治组织为实现某种政治理论、政治信念和政治目的而制定或废除的……公共管理的整个领域都充满着法律需要与政治需要、法律手段与政治手段、法律作用与政治作用的交互影响。六是党与法高度统一的顶层设计—三统一:必须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美国是十分强调司法独立的国家,其司法理念甚至认为司法应当与政治无涉。进入 李林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共产党 法治建设 统一性 。
{22}220-221从彭真关于党与法关系的经典阐释中,我们可以得出如下判断:1.这里的法,无论作为抽象概念还是具体概念,都是国家权威和国家意志的体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服从。其次是借助法律来建设社会主义并引导共产主义社会的建立。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他们的言行在有限的意义上或许可以代表党的形象、权威和意志,但不能简单地与党画等号。
今天,法学与政治学往往是密不可分的政法或者法政学科,法律与政治成为相互依存、密不可分、高度统一的统治(治理)艺术,因此法治与政治在核心价值和实质功能上必然是高度统一的。当然,我们在论证法学与政治学的密切相关性、法治(法律)与政治的内在统一性的同时,必须承认它们之间存在明显区别和重大不同。{17}12而这种遗毒在有的领导同志身上也存在着,表现为这些同志误解了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解释为‘党权高于一切,遇事干涉政府工作,随便改变上级政府法令。必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法律实施工作,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这些都是中国共产党及其各级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履行党的宗旨、实施党的领导、开展执政活动、带领人民群众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方法,但不能把它们的单个行为活动简单地等同于中国共产党的整体意志和集体行为。正确认识和处理好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才能把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力量进一步凝聚起来。
{13}226-228司法在本质上是国家活动的工具,它通过对统治者的合法性、意识形态和道德观的有效补充,来实现各种司法功能。为什么会发生文化大革命那样的悲剧,一个根本原因是国家法制遭到严重破坏,党和国家生活陷入了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混乱局面。
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因此,为了获得公正的判决,法官对一定法律,必须首先确定什么是立法者所要保护的利益。
审判不仅具有高度的专业性,而且具有极强的政治性。党章、宪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从理论上说,党大还是法大是个伪命题,党与法的关系问题也已从法理与制度、党章与宪法的结合上得到有力回答。换言之,如果我们不能在法治建设实践中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和部门、某些领导干部中依然存在的权大于法、以权压法、以言废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司法不公、贪赃枉法等问题,不能有效解决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那么,这些地方、部门和个人违反法治的言行就会被归责于我国的政治体制、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就很难从现实生活中淡出。客观事实是判的对象,搞清事实是第一步工作。在法律面前不承认任何人有任何特权。
党与法、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归根结底都是以人民利益为根本利益,以人民意志为崇高意志,以人民幸福为最高追求,以人民满意为最高评价,以人民拥护为政治基础,以人民民主为生命源泉。另见[美]亚伯拉罕:《法官与总统—一部任命最高法院法官的政治史》,刘泰星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39-61页。
为保证党与法、党的领导与国家法治的高度统一,党章专门规定,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正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的那样: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我们的法律是服从于政治的……政治需要什么,法律就规定什么,因而司法工作者一定要懂政治,不懂得政治决不会懂得法律,司法人员一定要从政治上来司法,要把案子联系到各方面来看,这就必须要有政治认识才行。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工人阶级革命是不承认国民党政权的宪法和法律的,如果要讲法,就不能革命,就是维护三大敌人的统治秩序。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三)从《中国共产党党章》看党与法的高度统一。相对于立法和行政职能,司法活动自古就是比较强大的一种政治职能,一个国家可以没有议会……行政机关也可以萎缩到最低限度,但司法机关却不可没有或削弱。
我国宪法不仅以根本法的形式肯定了党在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历史进程中的领导地位和作用,确认了党是继续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核心,而且以根本法的形式规定国家实行依法治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要求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各政党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四)从党代会文件看党与法的高度统一。
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开会有它们那一套,我们还是靠我们那一套,‘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看来实际靠人,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1998年,江泽民在学习邓小平理论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必须处理好党的领导、发扬民主、依法办事的关系。
四是党要带头守法,每个领导干部都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而应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自觉为全社会作出表率。{17}10-11党与法不分、以党代法、以党代政或者以党治国,实质上是否定国家法治和人民民主,是与坚持党与法高度统一的原则完全背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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